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角度讲,1994年2月1日以前,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合的实质条件,比如达到结婚年龄、未患不宜结婚的疾病等,属于事实婚姻,国家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;1994年2月1日以后(即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),我们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,只按照“同居关系”处理。
人们常说的“非法同居”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,法律没有禁止未婚同居,当然也就无所谓“非法”之说。当然,如果不是未婚同居,而是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,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,情节严重的,还会构成重婚罪,受到刑事制裁。
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,所以双方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。因此,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,按个人财产对待。如果一方去世,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加继承。如果同居期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,比如共同购买的房屋、贵重物品等,在解除同居关系时,对该共有财产,首先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。协商不成的,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,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。如果属于婚外同居,在财产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