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] 王洪田:《光线十年》,华艺出版社2011年版,第52页。
[3] [美]米切尔·J.沃尔夫(Michael J.Wolf):《娱乐经济:传媒力量优化生活》,黄光伟等译,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,第3页。
[4] 杨剑:《从光线传媒看民营电视生存现状及发展策略》,《电影文学》2009年第16期。
[5] 王洪田:《光线十年》,华艺出版社2011年版,第53页。
[6] 《关于促进中国广播影视业发展的意见》指出:“可以把电台、电视台、广电集团(总台)的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、大众娱乐类节目,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,按照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产权制度、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,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,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依法纳税。对于产业经营前景比较好、具备企业化运作条件的如体育、交通、影视、综艺、音乐、生活、财经、科教等频道频率,在确保频道频率作为国家专有资源不得出售,确保节目终审权和播出权牢牢掌握在电台电视台手中的前提下,经批准可以组建公司,探索进行频道频率的企业化经营……”